再议大同订婚强奸案,法律和民间共识如何演进?|劳东燕|罗翔|车浩|苏力|容许错误|王局拍案20250422

王志安 803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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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我们做了大同的订婚强奸案 节目播出之后还是引起了蛮大的争议 正好周末的时候国内有一个公众号 对整个案件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报导 我一直认为我们在观点层面的分歧 在价值观层面的争论 有一个前提条件 就是我们在事实层面上要达成共识 所以我看完这篇文章之后 我觉得文章中间的很多细节 还蛮值得跟大家分享的 所以我今天就着这篇文章披露的一些细节 还想再讲一次大同的订婚强奸案的话题 正好上周的节目中间 有些话也感觉到意犹未尽 那么这篇文章中间有哪些细节我觉得非常重要呢 我自己感觉有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 就是这个事情出事之前 也包括出事之后 主导事件走向的都不是这对年轻人 而是双方的家族和家长 也就比如说 这一对年轻人1月30号认识的时候 认识一个多星期的时候双方就准备谈婚论嫁 就开始谈彩礼了 人家小吴她们家就提出来18万8的彩礼 小席他们家觉得这个价钱有点贵但是也能接受 但是小席的妈妈就提出来先给5万8 就是一开始不希望拿太多 为什么呢? 因为小席他们家在当地是个养猪户 说他妈妈一年养猪的数量大概是100头 但是这些年猪价不是特别稳定 一年也就挣6到10万块钱 那你想想18万8 差不多两三年的养猪的收入 但是人家小吴家不同意 最后小席的妈妈就咬咬牙卖掉了34头猪 给儿子凑齐了10万块钱的彩礼费 这事情发生之后 年轻人互相之间都是请示双方的家长 然后就双方的家长开始互相的这种所谓的协调 甚至包括报警也是小吴的妈妈打电话给警察的 包括5月4号那天双方去到派出所去协商 协商也是双方的家长到了派出所 双方的年轻人也没到现场 协商的结果是5月5号上午 这对年轻人到民政局去办结婚手续 与此同时 房产证上写上小吴的名字 整个这个过程中你会发现 这对年轻人消失了 都是双方的家族在主导事件的进展 按道理来讲 这事情的发生是在两个年轻人之间 那么不管是这个事情 是一个结婚过程中间的插曲 还是一个强奸案的施害者和受害者 不应该是双方的当事人来主导事件的进程吗? 结果你发现并不是 我觉得跟很多人预想的是不完全一样的 这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 小吴在事情过程中间是一个更大的受害者 除了她是现在我们说的强奸案过程中间的受害者之外 这记者跟她妈妈在接触的时候 她妈妈就说不能请她进家里头 为什么呢? 因为这孩子听不得外面的声音 听到外面的声音 好像就是心情难以平复 精神上好像还是受到了很大的刺激 事情发生之后 这小吴到太远去待了一段时间散散心 回到这个家乡之后还是不能工作 第三个方面 就是5月5号 小席被警察叫到派出所 派出所的警察给他最后一次机会 就说你给小吴打个电话 言下之意 如果电话过程中双方沟通好 小吴如果是撤诉的话 小席也就不会被抓起来了 这可能是事件发生之后 这一对年轻人唯一的一次直接的沟通 这电话就在这个报导中间给披露了 小席就跟小吴说 他说“我也不指望你回心转意了” “我马上就要被逮捕了” “但是我告诉你一句话” 他说“我从监狱出来” “我还是会追求你 还是要娶你” 这话说完之后小吴眼泪立刻就下来了 她说“你就是敢娶 我敢嫁吗” “我不敢嫁了” 小席就说“不管怎么说 我出来之后还要找你” 小吴说“那你是要威胁我 想要(我)搬家吗” “我得搬家吗” 小席说“不是这个意思 我就是心里还有你” “你就记住了 我出来之后还要找你” 小吴边哭边跟他讲 她说“你瞧瞧 你做的这是什么事” 小席就说“我也蛮对不住你的” 他说“那不管怎么样 你就记住了” “我还是要找你” 小吴就说 她说“你的不作为就是你的作为” 她这句话什么意思呢? 我猜可能小吴是说 5月5号那天 原本双方家里头已经约好了 到民政局那个地方结婚 写上她的房产证 结果这小席办事不靠谱 迟到了 结果导致事件最后不可收拾 他被警察给抓起来了 不作为嘛 我猜是这样 就听完这段电话录音的文字版 我有一个感受 大家觉得就这对年轻人 通话的内容 你觉得像是一个强奸犯跟一个受害者之间的对话吗 跟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 法律上的那种强奸犯和受害者之间的对话吗 不像 对吧 至少是小席对小吴 还是有非常深的感情 都表示了从监狱出来还要找她 还要娶她嘛 小吴你说对小席就没有感情吗 我相信也有 毕竟双方谈恋爱谈了三个月 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 但是我想说 大同的订婚强奸案为什么引起这么大的争议 就在于这对年轻人所呈现的状态 跟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强奸案 实在是太不同了 而我们的法律在判决的时候 又并没有把这种不同体现出来 这是实际上公众引起巨大争议的 一个非常核心的原因 这个案件发生之后 关于公众层面的争议 也逐渐扩散到了法学层面 我今天在这个节目里 要介绍两位教授 关于大同订婚强奸案的观点 一个是清华大学的教授劳东燕教授 她在事件发生之后写了一篇文章 她说我们国家民法对女性的性自主权就不是特别尊重 她说你就比如说 按道理来讲性自主权跟婚姻之间没有关系 跟是不是订婚也没有关系 这应该是一个常识 但是我们国家的民法 并没有完全的予以尊重 但是你民法里头你取消了通奸罪什么意思 你取消了通奸罪其中有一个暗含的前提 就是性自主权跟婚姻没有关系 性本身的权利跟婚姻之间也没有完全对应的关系 所以一个人即便出轨的话 法律也不能惩罚他 这是性自主权 是一种绝对的人身权利 所以她讲到了 她说你看中国的法律 为什么对一个女性的性自主权 没有给予充分的尊重 原因就是要维护一种所谓的性贞洁观 你结了婚你就有义务跟对方一起睡觉 发生性关系 跟其他人就不行 这就是一种腐朽的性贞洁观 所以她在文章最后讲的 她说这给人感觉还像是大清朝 她的这个观点受到了一些女性的赞赏 但是罗翔教授在过去讲刑法课的时候 他讲的折中观点也挺有意思 够不够真 我认为够真 你认为不够真 啪 打起来对吧 这不合理的 一定要接受对立观点的相对合理性 你想一想如果婚内强奸构成强奸 那会导致很多问题的呀 当一个女的喝酒喝多了 昏睡了 你和她发生关系这是不是强奸? 标准的强奸 那如果你老婆喝酒喝多了呢 然后你跟她发生关系了 第二天你老婆说 我同意了吗? 你这个人渣 告你 这结果构成强奸了? 我们知道 跟精神病人发生关系是不是强奸? 是啊 那如果你老婆是精神病呢 你和你老婆发生关系也构成强奸了? 这不合理呀 所以我们一定要采取折衷说 折衷说是什么观点呢? 认为婚内强奸原则性是不构成强奸的 只有在婚姻关系不稳定的情况下 婚内强奸才是构成强奸 这是我国司法实务判例的观点 什么叫婚姻关系不稳定? 准备离婚了 一审已经判离了 分居三年了 二审还没下来 结果丈夫说她居然敢跟我离婚 跑到妻子家 叔伯大爷全都把妻子按倒 然后丈夫强行发生 这够不够成? 当然够了 罗翔的核心观点是什么 罗翔的核心观点就是说 在婚姻内部这种所谓的性自主权 跟婚姻外部的性自主权是存在区别的 你如果要是把它完全等同一致 就会出现一个非常荒谬的结果 什么荒谬的结果? 你就比如说 假如说这个女的喝醉了 她不认识你跟她睡觉 这肯定是强奸 对不对 但是你老婆呢 如果喝醉了她没有性自卫权了 你跟她睡觉是不是强奸? 显然不是 为什么不是? 因为婚姻本身赋予了双方性的权利 尽管性自主权还属于个人 但是婚姻毕竟是赋予了双方 性的这种所谓的权利 这个是一个客观的事实 所以不能简单的把婚姻内部的性的这种自主权 跟婚姻外的性自主权完全等同在一起 我个人觉得 罗翔老师的这个论证本身还是有道理的 但是他只讲了两种极端的情况 就是你喝醉了 或者说你太太是一个精神病患者 你跟她睡觉的时候 你可能就是不是强奸 这样的一个归谬方法 但他没有论证的是 在一般意义上的婚姻正常存续状态下 为什么你不能简单的把婚姻内部的性自主权 跟婚姻外部的性自主权完全等同起来 在我看来这第三个层面 北京大学车浩教授 这两天正好发了一篇文章 这篇文章也是针对大同订婚强奸案发表的评论 在这里他在论证婚姻内部的性自主权的时候 他讲了一个非常有趣的事实 他讲我们在漫长的婚姻中 双方会发生无数次的性关系 这些性关系有的是和谐的 有的是在争吵中发生的 有的是完全自愿状态下发生的 有的是不那么自愿情况发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考察双方的伤害性 要把整个婚姻存续期间的性生活 看作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像一个河流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把某一次对方性自主权没有被尊重的情况 单独拎出来 孤立的去看 这个可能就不太符合法律的精神 或者说也不太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我觉得这个话说的非常有道理 就是他整个在婚姻存续期间 他实际上双方的这种性关系 你是一直在发生 一直在发生的过程中如果某一次 这太太说“就是他强迫我了” 第二天警察就把他抓走了 这符合正当性吗? 肯定是不符合 为什么呢? 因为假如说你第一天抓走了 第二天女的说“那我又反悔了 不是的” 因为警察要把她丈夫可能判强奸罪 结果这个时候孩子需要爸爸 然后妻子需要丈夫 这老人需要孩子等等这原因 如果这个女性如果反悔的时候 这个公安机关再把她丈夫给放了 那你想想违背刑法中间的什么原则? 事后态度不能影响事先的态度 那个决定的状态 但是如果你就把他放了呢 放了他之后呢 这刑法不就成了儿戏了吗 所以你要把整个婚姻存续期间 双方性关系当做是一个状态去考察的时候 你就不能孤立的把某一次 这种行为当做是不是强奸行为的考虑 所以我觉得这个论证是非常有意思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 我认为其实本质上来讲 还是婚姻这样的一个制度本身 赋予了双方这种性生活的权利 尽管这个赋予权利的同时 女性的性自主权也应该得到尊重 但是在婚内是一个性自主权 和婚姻中间的性权利的一种平衡 这两种平衡应该在民法中间得以体现 我们国家的民法里头就论述了讲到了 就是由于双方的婚姻承诺中间 是一种同居和性生活的这样的一种承诺 所以在婚姻的正常状态下 是不存在一个丈夫对自己妻子性权利的侵害的 所以我们国家是不存在所谓的正常夫妻 双方婚姻状态中间的婚内强奸的法律 就是这个原因 紧接着车浩教授就论证了 他说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不承认 那订婚期间是不是就承认了 他说显然是不承认的 为什么呢? 因为订婚的准夫妻他们并没有同居 那么他们的这种性生活可能是零散的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一方要强迫另外一方的话 毫无疑问在法律上它是没有除罪的依据的 但是这里头存在另外一种情况 就是一种社会共识 我们那天节目里就讲到了 如果没有交了10万块钱的彩礼 如果没有跟这女孩子订婚 他会不会强行跟她发生性关系呢 我想大家可能都认为大概率不会 那他为什么要跟这个女孩子发生性关系并且强迫她呢 在他的潜意识里头 他一定是认为他已经订婚之后 获得了一个准丈夫的性权利 这是他的观念 那么这种观念显然是不对的 按照我们现在的法律的规定 他没有这个权利 但是车浩教授提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观点 就是一种认知错误 他误以为他拥有这种权利 所以在这种误以为拥有这种权利的观念的驱使之下 做出的这种行为选择 他就讲到了 这种所谓的误以为他拥有某种权利 做出的这种选择跟一般的认知错误 在法律上它实际上在西方的司法体系下是予以承认的 这种承认体现在什么情况下呢? 就是如果这个行为原本可以避免 那么他这个行为就免责了 但是如果不能避免 这种认知错误导致的这种犯罪行为也要减轻处罚 我觉得这个观念特别有意思 但是你看大同的订婚强奸案有没有体现这一点? 并没有 所以车浩教授就提出来了 在我们中国的司法体系还没有接纳这种观念的情况下 应该怎么去做呢? 应该实际上按照我们国家既定的法律条件里头 也有一些类似的规定 比如说防卫过当 比如紧急避险过程中所导致的一些伤害 那么你尽可能的从轻去处理 这样才符合一般人的正义观 讨论到这个层度的时候 我这里头其中要提出一个问题 我觉得双方的这个分歧 其中凸显出这么一个观念 就在整个事件中 是不是存在着一种客观的绝对的权利 那种客观的绝对的权利如果有的话 是不是存在着一种社会制度 可以保证这种客观的绝对的权利 我觉得这是分歧的核心 也就比如说在劳东燕教授的文章里 她可能认为女性的性同意权 性自主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那么我们的法律必须为这种绝对的权利 创造一种保护机制 但是在我看来这一点是值得讨论的 我想跟大家一起回顾一下 多年前北京大学有个教授叫苏力 他写过一篇文章 这篇文章叫做《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 这篇文章在当年的法学界大名鼎鼎 因为他都依据两部电影 来分析中国的法治和本土化资源之间的冲突 我在这里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秋菊打官司》现在很多人可能没见过了 张艺谋导演 巩俐的成名作 它讲述的故事就是在一个山村里有一个女的 她丈夫有一天跟这村长之间发生冲突了 什么冲突? 这村长当时有4个姑娘 结果这村民由于承包的问题 他跟村长之间发生矛盾了 他就骂这村长 说你断子绝孙 因为你只有4个姑娘 没儿子嘛 村长一看就不干了 就踢了这个男的 踢到哪? 踢到下体了 他说媳妇就不干了 这媳妇就是秋菊 秋菊就是巩俐演的 就找这村长去理论 秋菊当时就说 他说你作为村长 你可以踢我丈夫 你有这个权利 但是你不能踢那儿 你踢那儿我怎么办 对不对 你踢坏了 我作为他妻子那将来后半辈子怎么办 村长就跟他说 他说踢他 你问问你丈夫什么原因 你事出有因 这秋菊要讨个说法村长又不给她 于是就走上了慢慢上访路 先是找到乡里 乡里就觉得 这村长踢村民一脚又没造成什么后果 就调解呗 调解就让他村长给秋菊200块钱 说你是看病去了 给你200块钱 但村长当时说 钱可以给 面子不能丢 就把钱撒到地上了 秋菊也挺愣的 不捡 不捡就掉头就走了 继续上访 于是就到县里头找公安局 公安局说这不予处理 不予处理那就让她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不行 这秋菊又跑到省城 一层一层的往上访 就是要找一个说法 结果后来呢 后来人家公安局就给人出主意 说你看你不同意我们公安局的处理方式 你找个律师 你起诉他 那是法院 法院管 于是秋菊就在一个律师的帮助下 起诉了这村长 起诉完了之后人家一调查发现 这村长当时踢他丈夫的时候 底下没踢出什么问题来 但是身上好像肋骨给踢骨折了 虽然骨折现在已经好了 那是属于轻微伤 属于故意伤害 于是就把村长给抓起来了 抓走了 但抓走之前的时候 秋菊因为自己难产 人家那大半夜的 这村长就带领乡民 一起把秋菊给送到了医院 救了她一条命 成了她的救命恩人 结果这村长被抓走之后 这秋菊就有点恍惚 她站在路边 她就想她不是就是想找一个说法吗 结果这上面也没给他说法 直接就把村长给抓走了 这是这个影片 这个影片获得了戛纳电影大奖 确确实实非常棒的一部电影 那么他这个论文中间讲的另外一个电影 就叫《被告山杠爷》 《被告山杠爷》讲的是一个什么故事呢? 就是有一个偏僻的小村子里 这小村子里当委书记就叫山杠哥 把这村子里治理地服服帖帖的 总是得各种各样的先进奖励 上面都觉得这个地方 村子里的社会风气又好 工粮交的又及时 从来还没什么社会治安案件 这村子里有一天就出了一个泼妇 这泼妇就打他婆婆 给她婆婆打得浑身是伤啊 那是山杠爷就听说 这种泼妇得治理 对不对 就让他去给村民里头放一部电影 然后在村民放电影的过程中就批评她 结果这泼妇也不依不饶啊 那现场她觉得 她回家之后继续打她婆婆 结果那山杠爷一看 不行 对这种泼妇得继续制裁 怎么制裁呢? 就绑起来在村子里头游街示众 这个是乡村社会过程中间常用的一种惩罚方式 结果没想到这泼妇受不了了 半夜三更拿绳到这山杠爷他们家门口自杀了 这自杀之后不就引来了公安机关来调查吗 调查来调查去最后就认为这个山杠爷犯法了 就要把他抓走 抓走的时候村民都不依不饶 不干呐 跪在地上 那觉得这个山杠爷这么好的人 你这警察怎么他抓走了呢? 苏力的那篇文章 其实讲的就是这两个电影中间 所呈现的中国乡土社会跟成文法之间的冲突 你像这个山杠爷这个里头它讲的是什么呢 就是平时中国精英社会中间的法律 实际上是没有深入到乡村社会的 你就比如说那泼妇 她平时打她婆婆也没人管呢 法律也不管呢 就法律本身不提供制度供给 结果村民就用他自己的方式来治理 所以这山杠爷就跟他自己的孙子讲 他说国法就是村规 村规就是国法 如果一个国家就是一个村子 村规就是法律嘛 如果一个村庄就是一个国家的话 那村规也就是法律 所以他的理解 那外面的法律不管我们就自己管 对这种人我们就不能客气 但是他这个方式显然是不符合现代的法律规定的 就泼妇再泼你自己也没有权利 对她进行游街这种方式 那么秋菊这个事情就更有意思了 秋菊她讨个说法 说法是什么? 这说法本身肯定不是现代 诉讼体系下能够给他提供的 更重要的一点 秋菊不是讲了吗 说她丈夫说这个村长 他是那个断子绝孙 这断子绝孙这几句话 在那特定的乡村社会里面 它就是一种伤害 那你想想人家是村长 他在那个年代就觉得没有儿子 那就是等于断子绝孙的嘛 结果这秋菊的丈夫还在那说他断子绝孙 这不是往人伤口上撒盐吗 在特定的区域中间骂村长断子绝孙 肯定是一种巨大的伤害 甚至可能比人身伤害 还要严重的伤害 但是按照现代的法律规定 这个不叫伤害 因为什么是伤害 伤害就是人身伤害 你给他踢了一脚 那踢下面没事因为他没伤 后来发现那个地方肋骨那有受伤了 那这就是故意伤害 你发现了吗 就是我们的成文法中间 它关注的是人身的物理伤害 对于这种乡土社会所认为的伤害它是个空白 所以你看到了吗 这就是说你这个成文法跟乡土社会中间 它构成一种落差 第二层落差就是秋菊所要的那个说法 显然不是最后法律给他的结果 因为秋菊她并不要求那村长给抓起来 她只是要求给他一个解释 甚至她认为村长都有权打他自己的丈夫 踢他自己的丈夫 只是你不能往那踢 结果最后法院是以他肋骨被打伤为原则 把(村长)给抓走了 这也是一种错位啊 那么我们就要问了 为什么说像秋菊她认为村长有权踢她丈夫呢 苏力在文章里头分析的也非常精辟 在一个传统的农村社会里头它都是由熟人来组成的 他们实际上有一些共同的利益 因为他们只有形成一种紧密的社会关系 才能应对生活中间一些不可预知的事情 你就比如说秋菊难产这件事情 那么村长当时就马上组织村民 一起把她送到医院 他之所以把她送到医院 不是出于他是一个好心人 而是他作为村长的职责 秋菊作为他村民的一员遇到难产了 他有义务把她送过去 成了她的救命恩人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 他这个村民之间的关系它不是原子化的 它是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 她就认为村长实际上有权踢她丈夫 而这种关系呢 跟现代的法律关系之间实际上是相冲突的 但是非常有意思的是 当法律把这个村长给抓走了 那你觉得是正义获得了胜利了吗 是赋予了秋菊她应该获得的法律保障了吗 苏力当时就问这么一个问题 他说并不是吧 为什么? 因为在一个熟人的社会中间 大家都会认为秋菊这么做过分了 因为村长不就是踢你丈夫一下子吗 你那底下也没什么事 结果你把村长给抓起来了 那于是呢 秋菊在村子里可能会面临一个非常大的道德压力 认为她有可能被其他人“流放” 那么“流放”的结果是什么? 她可能被这个熟人社会的群体所抛弃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你觉得她真的是境遇变好了吗 还是变差了呢 所以你可以看到了 就他的这篇文章 当时在整个学术界引起了一个非常大的反响 因为苏力问的是 就是当我们移植过来的这么一个成文法 在乡土中国社会进行现代化改造的过程中间 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这种所谓的民间共识跟成文法之间的关系 他这里头有一个基本的观点 他说司法正义如果你罔顾民间社会中间的这种社会共识 那么你不会有非常好的社会结果的 当然了他也并不是说 这个社会不应该构建一个这种以个人权利为核心 保障个人权利为基础的现代司法体系 他并不是这个意思 但是说在这个过程中 是有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的 你需要处理好成文法 跟民间的社会共识之间的关系 所以她这里头她讲到了 中国的法治它有一个非常消极的观点 要尊重民间的自我创新 也就是说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 市场经济已经极大地在重塑中国的民间社会 在重塑的过程中老百姓本身 他也会创造性的发明各种各样的规约 发明各种各样的一个制度 这种制度在他自己漫长的社会生活过程中间发挥着作用 而且正在发挥着作用 那你的成文法也包括你现在的法律制度 对这些民间的共识要报以充分的理解 甚至要给予一定的尊重 这就是苏力的一个非常核心的观点 我本人是非常同意苏力的观点的 你就比如说在大同的订婚强奸案的过程中 为什么我讲那三个细节 首先第一个细节 主导这件事情的都是双方的家族 大家有没有想过 中国过去的婚姻 从来都不是个体双方的这种结合 而是两个家族之间的关系 最早的时候完全是买卖婚姻或者是包办婚姻 就是年轻人在这个婚姻过程中 自主意识是不被承认的 是由于双方的家族来决定的 那我们看一下 在今天类似于像大同阳高县 这样的一个中国乡土社会的缩影的角落里面 双方家族来主导年轻人的婚姻关系仍然是存在的 虽然我们这个国家 这解放已经70多年了 刚解放的时候毛泽东不就希望 破除这种买卖婚姻要自由恋爱吗 但是70多年过去了 在中国许许多多偏僻的地方 双方的家族主导婚姻关系的这种社会现实依然存在 并不是不存在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这就是民间社会的共识 第二我们的法律 对民间社会所形成的那种 订婚之后就拥有一定的准丈夫的性权利 这种所谓的共识 也其实缺乏最基本的理解 我当然不是说尊重了 你要说要是尊重的话 那显然是过分了 那你国家的法律何在呢 但关键是就是这种行为 它跟一般意义上的强奸它有区别 这个年轻人是受到了这种 社会共识的主导或者说误导 所以才产生了这种犯罪行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我个人认为 那么你在法律量刑判刑的时候 你就要予以充分的考量 这个案子中间还有没有更好的解决方式呢 那么双方我们在讲到了 5月5号那一天就是因为小席到了那个现场 晚了那么十几分钟 最后双方没有领证 没有把房产证过户过去 由此最后交给了国家的法律 那如果领证了呢 如果要是房产证过户了呢 那是不是就不存在了呢 那么那个结果对双方来说 是不是更合乎双方的本来的意志呢 小吴真的想要把小席 送到监狱里头判刑三年吗 小席真的就是 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那个强奸犯吗 我相信不是啊 所以在这个案件过程中 跟秋菊大官司也好 跟那个山杠爷的悲剧也好 它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就是国家意义上的法律 它对民间社会共识中间的介入 它显得非常的粗暴 而且呢也显得非常的简陋 最终的结果呢 表面上看 维护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但是当事人的利益 有可能受到了更大的伤害 而且这个结果呢 对这个社会本身 对那个乡村社会本身的社会结构 也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苏力接着问付出的代价是什么? 这种普遍的绝对化的权利 真的是客观存在的吗 如果它真的相符中国实施的话它真的适合吗 如果真的在推行的过程中间 它需要付出的代价是什么 所以我这有一个基本的观点 中国无疑有一天要发展到一个 以法治为核心的社会 但是这个过程中间 它应该是法律知识和民间共识 不断演进的过程 民间的社会永远落后于法律知识 但是法律知识呢 它对民间的社会也的确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但是这双方不是完全割裂的 当我们法律不能给民间社会提供供给的时候 或者说当民间社会的共识 跟法律形成巨大鸿沟的时候 我们的法律在动刀子的时候 一定要满怀谦卑之情 否则它只能加剧双方的鸿沟 它只能会造成知识精英 对底层社会的伤害和剥削 大同订婚强奸案 我自己对这个观点就是如此 说到这一点 实际上大家可能就理解了 我对所谓的婚后性自主权 性同意权的观点了 好了 我今天就讲到这里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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